• 本科生
  • 研究生
  •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奖评优办法(修订)

    校发〔2019〕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类奖项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学生集体。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奖评优分为本科生单元和研究生单元,主要包括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两大类。
    第五条本科生单元包括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本科生个人奖学金和本科生集体奖项。 

    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 
    校长奖章;通令嘉奖;全国和市级三好学生;全国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自强之星;全国和市级优秀共青团员(干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北京科技大学三好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十佳班长;红色钢铁摇篮训练营本科生预备党员培训优秀学员、毕业生党员培训优秀学员、党支部书记培训优秀学员;道德风尚奖;标兵宿舍长;优秀宿舍长等。 

    本科生个人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含人民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双培学生奖学金;学科、科技竞赛奖学金;民考汉、内地班、区内藏族学生奖学金;“体育之星”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基层奖;启航奖励金等。 

    本科生集体奖项: 
    北京市先进班集体;北京高校“我的班级我的家”优秀班级;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和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首都“先锋杯”优秀团支部;标兵党支部、优秀党支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标兵;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等。
    第六条研究生单元包括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研究生个人奖学金和研究生集体奖项。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 
    校长奖章;通令嘉奖;全国和市级三好学生;全国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自强之星;全国和市级优秀共青团员(干部);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北京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学术三分钟演讲比赛金奖、银奖、单项奖;十佳学术之星(包括校级、校级提名、院级);红色钢铁摇篮训练营研究生新任党支书培训优秀学员、预备党员培训优秀学员、骨干培训优秀学员;研究生科技服务与挂职锻炼优秀实践个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道德风尚奖;标兵宿舍长;优秀宿舍长;优秀学位论文等。 

    研究生个人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学科、科技竞赛奖学金;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基层奖;启航奖励金等。 

    研究生集体奖项: 
    北京市先进班集体;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和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首都“先锋杯”优秀团支部;标兵党支部、优秀党支部;研究生标兵集体、优秀集体;研究生科技服务与挂职锻炼标兵团队、优秀团队;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等。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请个人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本科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6.研究生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八条申请集体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制度健全,学生干部以身作则,领导有力,积极开展各项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活动;
    2.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成员均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成员无尚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风,本科生集体要求当年度无学业警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个人奖的申请资格:
    1.当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2.当年度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4.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和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的(已获得奖学金者,该期间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十条不合格宿舍成员取消当年度各项荣誉称号参评资格,奖学金降低一个等级;所在集体、党(团)支部取消当年度各项集体奖项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评奖评优工作。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负责相关奖项的专项评审工作。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生评比表彰工作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有关奖项评审细则,组织各类奖项的申请、审查、评审、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突出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在评审中的比重,综合考虑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事先公布各类奖项的评定标准、名额和相关具体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以一定方式公示。
    第十四条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对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做好有关事迹的宣传和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奖项调整和变更 
    第十六条上级新增奖项可直接列入,上级对奖项金额、名额及具体条款有调整或变更的可以按照上级要求直接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要求可单独设置奖项进行奖励。该部分经费由设置奖项部门列支,并单独制订评审细则。每年评审奖项以当年度评奖评优相关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新增奖项或对现有奖项金额、名额及具体条款有调整或变更的,由负责部门动议,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席会议讨论,并提交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变更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奖项评审条件及奖励标准见附件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奖评优办法》(校发〔2018〕75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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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校发〔202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形势,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三部分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三条基本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
    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用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四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各学院、培养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设置。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五条 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原则。发挥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调节作用,既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又达到奖励优秀、激励进取的目的。
    第六条 坚持“促强与扶优兼顾”原则。加大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投入,在促进工科等传统优势学科快速发展的同时,兼顾理科、管理和文史类等学科,形成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态势。
    第七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意识,推进以科研为载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配套为辅、导师适当资助、其他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第三章 基本助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基本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两部分构成。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 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0.6 万元。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将每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平均到 10 个月,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出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并执行。
    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进行岗位管理与考评。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发放。
     
     
    第四章 岗位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岗位奖学金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三部分构成。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标准见表 1),学制内每年由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

     

      研究生类别

     
     年级
     
    奖学金金额
     
    (万元/生·年)
     
    获奖比例
     
    (%)
           全日制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
    1.6
     
     
     
     
    ≤100%
    二~四年级
    1.8
    五年级
    (仅限学士直攻博研究生)
     
    1.8
    全日制
    (定向) 博士研究生
     
     
    一~四年级
     
     
    1.0
     
     
    ≤100%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1.0
    ≤100%
     
     
    二、三年级
    一等
    1.2
    20%
    二等
    0.9
    50%
    三等
    0.6
    30%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表

     2.    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面向工科和部分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活待遇,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研究。标准为每生每年 1.2万元,学制内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对于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博士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其发放助研奖学金以及发放次数和金额。
            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学业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导师助研奖学金。
    3.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出资,面向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支持研究生在完成科研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助教等教学实践活动。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相关培养单位向学校研究生院申请,统筹使用(见表 2),学制内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和导师助研奖学金不可兼得。
    设岗单位每学期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助教奖学金。
    表 2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标准
     
     
    类别
     
    助教奖学金
     
    (万元/生·年)
     
    其中,助教岗资助
     
    (万元/生·年)
     
    其中,导师资助
     
    (万元/生·年)
    理科类
    1.2
    0.6
    0.6
    管理类
    1.2
    0.8
    0.4
    文史类
    1.2
    1.0
    0.2
    理科类指数理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相关学科;管理类指经济管理学院相关学科;
    文史类指外国语言文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技术史等学科;
    机械学科和计算机学科中面向公共基础课以教学为主型岗位的导师按理科对待(以研究生院、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五章 优秀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和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四部分构成。
    1.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且在学习年限内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评定管理办法详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    特种奖学金由学校自设、企业或个人捐赠,用于奖励在特定领域或专业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参评对象、奖励标准与名额、评定管理办法见各特种奖学金评选办法,最终获奖名单及等级由设奖方审核确定。
    3.    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用于吸引和鼓励博士研究生从事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导师根据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情况自愿设立,并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注明。
    科研专项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万元、6万元、2.4万元,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可以自主确定该奖学金的发放期限、等级或取消该项奖学金。
    4.    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是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推进本硕博连读的一体化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更多学科基础扎实、研究能力强和学术水平高的拔尖创新人才,对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行全额学费减免奖励。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和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其该期间奖助学金。申请奖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获得博士学籍起,按博士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当年奖学金: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2.    有学术不端行为;
    3.    导师对其学业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共同管理。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并负责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章 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原则上按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进行评审。细则制定应充分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导师推荐意见以及思想品德和违纪情况等因素。实施细则应在研究生入学前于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应保持稳定性,如确有不合理之处,需在充分征求导师、研究生等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2.5 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第五学期学业奖学金标准延续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3 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及培养单位依据实施细则再次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导师在每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助教奖学金导师资助部分和科研专项奖学金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到财务部门专用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博士研究生学业考核合格,但导师未按时划拨应承担的导师助研奖学金和助教奖学金资助金额时,学校可直接从该导师课题经费中划转,并暂停该导师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提交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要求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特种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22年第 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2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