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校发〔2017〕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7〕60号)要求的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均可申报。
第四条 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能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成果突出。
5.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科技服务及社会实践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年度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因个人失误造成学校、集体或他人财产或荣誉造成损失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每名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内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奖励。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转为博士生的第一学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且以硕士阶段导师为准;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研究生入学后前两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之后须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且学术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以兼得,但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获得学校颁发的其他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单位获奖名额。各单位可以结合学科、专业、年级及学生规模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同一名指导教师名下的研究生在同一年度内获奖人数不超过2名(包括不同二级培养单位)。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部分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不同学科方向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审细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并在单位内提前公布和严格执行。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实施细则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应包括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思想品德。各单位负责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核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主动参与集体建设(包括班级活动、梯队建设、实验室工作)、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情况;主动参与学术研讨、交流、竞赛等学术活动情况;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等。
2.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导师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定和推荐: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种学习科研任务、深入科学实践一线和团队协作精神等。
3.学习成绩。申请人应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且学习成绩优异。
4.科研成果。综合考虑申请人以下要素:已发表的论文、已授权的专利、学术科技获奖、出版的学术专著、成果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申请人对成果的贡献。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在学期间取得,且所属单位必须为北京科技大学。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评审办法和各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科研成果统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单位须全程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以公开答辩或其他方式,按照评审实施细则公开评审过程,择优选出拟获奖研究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审定后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办公室。全校拟获奖汇总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对获奖人的学术诚信有质疑者,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投诉。
第八章 资金管理、发放及荣誉授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为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授予北京科技大学优秀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年6月14日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校发〔2017〕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形势,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三部分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三条 基本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
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用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各学院、培养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设置。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五条 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原则。发挥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调节作用,既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又达到奖励优秀、激励进取的目的。
第六条 坚持“促强与扶优兼顾”原则。加大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投入,在促进工科等传统优势学科快速发展的同时,兼顾理科、管理和文史类等学科,形成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态势。
第七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意识,推进以科研为载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配套为辅、导师适当资助、其他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第三章 基本助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基本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两部分构成。
1.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将每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平均到十个月,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2.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出资,人事部门管理,其管理办法参照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岗位管理与考评。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发放。
第四章 岗位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岗位奖学金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三部分构成。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标准见表1),每年由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表
研究生类别
|
年级
|
奖学金金额
(万元/生·年)
|
获奖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年级
|
1.6
|
≤100%
|
二~四年级
|
1.8
|
五年级
(仅限学士直攻博研究生)
|
1.8
|
硕士研究生
|
一年级
|
一等
|
1.0
|
≤100%
|
二年级及以上
(学制内)
|
一等
|
1.2
|
20%
|
二等
|
0.9
|
50%
|
三等
|
0.6
|
30%
|
2.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面向工科和部分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活待遇,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研究。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在学期间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学业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导师助研奖学金,同时停发学业奖学金。
3.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出资,面向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支持研究生在完成科研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助教等教学实践活动。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相关培养单位向学校人事部门申请,统筹使用(见表2),在学期间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和导师助研奖学金不可兼得。
设岗单位每学期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助教奖学金。
表2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标准
类别
|
助教助学金
(万元/生·年)
|
其中,助教岗资助(万元/生·年)
|
其中,导师资助
(万元/生·年)
|
理科类
|
1.2
|
0.6
|
0.6
|
管理类
|
1.2
|
0.8
|
0.4
|
文史类
|
1.2
|
1.0
|
0.2
|
理科类指数理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相关学科;
管理类指东凌经济管理学院相关学科;
文史类指外国语言文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技术史等学科;
机械学科和计算机学科中面向公共基础课以教学为主型岗位的导师按理科对待(以人事处、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五章 优秀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和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四部分构成。
1.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且在学习年限内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评定管理办法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7〕55号。
2.特种奖学金由学校自设、企业或个人捐赠,用于奖励在特定领域或专业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参评对象、奖励标准和名额、评定管理办法见各特种奖学金评选办法,最终获奖名单及等级由设奖方审核确定。
3.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用于吸引和鼓励博士研究生从事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导师根据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情况自愿设立,并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注明。
科研专项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万元、6万元、2.4万元,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可以自主确定该奖学金的发放期限、等级或取消该项奖学金。
4.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是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推进本硕博连读的一体化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更多学科基础扎实、研究能力强和学术水平高的拔尖创新人才,对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行全额学费减免奖励。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和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其该期间奖助学金。
申请奖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获得博士学籍起,按博士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当年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导师对其学业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共同管理。助管、助教岗位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并负责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章 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原则上按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进行评审。细则制定应充分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导师推荐意见以及思想品德和违纪情况等因素。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第五学期学业奖学金标准延续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
各培养单位的实施细则应在研究生入学前(一般每年6月30日前)于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应保持稳定性,如确有不合理之处,需在充分征求导师、研究生等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导师在每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助教奖学金导师资助部分和科研专项奖学金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到财务部门专用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博士研究生学业考核合格,但导师未按时划拨应承担的导师助研奖学金和助教奖学金资助金额时,学校可直接从该导师课题经费中划转,并暂停该导师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提交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要求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特种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年6月14日